致求才者|修正「勞動部補助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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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求職者|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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