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一、選舉權:
凡事業單位內年滿 15 歲之勞工,均具有選舉勞方代表的權利。
二、被選舉權:
1.年滿 15 歲。
2.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三、選務:
1.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2.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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