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勞動人1字第1110085902號

修正「勞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勞動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就業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財務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五、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之業務監理及督導。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非屬基金投資之財務監理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勞動保險事項。

第 九 條  勞動福祉退休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福利及服務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職工福利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勞工工作與生活服務制度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四、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五、勞工退休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業務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七、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勞動福祉及勞工退休事項。

第 十一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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