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視為勞基法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出席召開會議,並以提案討論之方式進行協商後實施,以增進勞資雙方的溝通及凝聚共識。

二、 勞動部近日表示,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涉及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7休1調整等事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但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如果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此次放寬的原因主要是避免因3人以下公司沒有經勞資會議同意,雖有徵得勞工同意,因程序不合而挨罰。

三、 事業單位如需實施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事業單位應經工會同意或召開勞資會議,另如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即得視為已經勞資會議同意。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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