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求才者|修正「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表1、第7點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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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求才者|修正「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第6點、第16點規定及第9點附件1、第11點附件2,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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