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阿強在一家義式餐廳擔任外場服務員,約定月薪36,000元,這個月因為遲到3次合計30分鐘,早上接到店長電話通知,因為公司很重視員工守時與紀律,且明定在公司內部規章,所以要從他薪水中扣2,000元作為懲戒。公司因為員工遲到而扣薪2,000元合法嗎?
A: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則上雇主不可以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但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於法尚無不合,以上述個案為例,雇主只能扣阿強薪水75元【計算方式:36000元÷30天÷8小時÷60分鐘X30分鐘=75元】,也就是說,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上班)的事實,雇主就有直接全額給付工資之義務;如雇主單方面逕行扣薪作為懲戒,已違反勞基法,可處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如因此發生勞資爭議,可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勞工個人權益。
文章來源: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