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發能字第1113601620號

修正「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蔡孟良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收據、開班資料、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品質標章編號函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二)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收據、工作進度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職能基準代碼函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五)申請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官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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