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勞動發能字第11105105271號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照顧服務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技術士技能檢定照顧服務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修正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四)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及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須為在校生並檢附在學證明文件),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二學分及照顧服務員四十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二、前點所定相關科系所如下:

(一)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生活服務產業系生活應用科學、家政教育等科系所。

(二)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幼兒保育暨產業等科系所。

(三)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幼老福利、生活服務產業(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等科系所。

(四)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等科系所。

(五)長期照顧類群: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理、銀髮產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銀髮養生環境學、銀髮健康促進學、健康產業管理學、銀髮生活產業、養生休閒管理、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高齡照顧福祉、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長期照顧經營管理、高齡(福祉)服務、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醫務管理(學)、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事業管理、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醫藥保健商務、醫療暨健康產業管理、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高齡福祉養生管理、老人服務事業、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等科系所。

(六)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口腔衛生學、口腔衛生與健康照護、視光、保健營養等科系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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