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停止勞工假期應注意事項】
Q: 公司在某天週日例假發生突發事件,老闆要求員工到班處理,雇主該怎麼做才符合規定呢?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 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一)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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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桃園市府勞動局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