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定假日相關勞動權益報你知】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二、 今年(113年) 中秋節(9月17日星期二)係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
三、 倘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平日出勤日約定為周一至周五,休息日為周六,例假日為周日時,若9月17日 (國定假日)當日為工作日時,依法應放假1日,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
四、 若9月17日 (國定假日)當日若遇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予補假,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3-3323530

文章來源:桃園市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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