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官方網站
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00&s=159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