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期契約勞工➪ 享有同等申請資格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之給付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定期契約勞工也可請領失業給付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
超過𝟭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𝟭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𝟲個月以上,可視為非自願離職。
❏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➊非自願離職。
➋離職退保當日前𝟯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𝟭年以上。
➌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定期契約勞工如符合上開請領條件,
可於離職退保後𝟮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證明等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
❖ 詳細資訊請參考 ➥https://pse.is/5hlej3
 文章來源: 勞動部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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