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頭鹿的老闆說因為下大雨所以工地不施工,所以今天不出勤,如果有頭鹿無法配合其他日期補上班,照公司規定也要扣1天薪資,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反規定?

A:由於勞工的勞動力不能儲存,當因為天氣因素造成無法出勤,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有未出勤之日數會扣除一定比例的薪資,就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且依前開規定之後段「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係指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所以勞動契約中約定因天氣因素不出勤可扣除工資亦非該規定所指但書情形。
另外若補上班的期日遇到休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給予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始屬適法。

文章來源:勞動部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