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計算,以勞工提出假單請假期間為據】
1、查勞動部112年5月1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略以:「所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之計算,以勞工提出之假單請假期間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勞工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亦即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
2、如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其就醫證明所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該勞工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如就醫證明所載3個月之治療休養期間含括該勞工所提出之連續10週病假假單,則雇主得自第1張假單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1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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