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者,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受補助之特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者,不計入補助次數。
(六)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時,不得同時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度總清查,無法於報名期間取得證明文件者,應於報名時先繳費,嗣後再檢附附表規定文件、繳費單據及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四)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後,由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承辦單位,再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之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後,由技檢中心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三)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四點第三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特定對象之申請補助案件,經技檢中心審查合格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八、經費來源: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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