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

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如接獲勞工職場性騷擾申訴,應採取1.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的措施,例如空間隔離、排班調整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3.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並作成調查報告回復申訴人4.倘性騷擾調查結果成立後,應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另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不包括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且洽請「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調查專業人士」協助調查案件,可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性騷擾調查補助(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87&s=1539907),降低雇主尋求專業調查資源的門檻,協助案件獲得妥適處理。

文章來源:桃園市府勞動局 臉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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