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5月1日勞動節出勤,工資如何發給?
1. 5月1日「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國定假日,該日如適逢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2. 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於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再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屬延長工作時間,延時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3. 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5月1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拒絕加給出勤工資。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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