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的國定假日是哪幾天?又該注意什麼事?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勞工如果同意於當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又國定假日如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實施,必須要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喔!
而且如果要對調,應該要確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
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勞動條件之需要,仍應與工會或個別勞工協商,不得以修法新增國定假日為由而「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提醒,由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是在年度中施行,各行各業的營運模式不同,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的同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減少後續爭議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