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7月26日),如屬工作日勞工給假給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7月26日),如屬工作日勞工給假給薪】
1.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布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該日業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
2.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
3.行使投票權為公民之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4.雇主如需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當天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2)當天原屬勞工「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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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桃園市府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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