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紀錄需送主管機關備查嗎?】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外,會議紀錄也要發給出席與列席之人員後,事業單位留存備查即可,並不需要向勞動局報備。

※有以下勞基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事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30人以上,於實施前需報勞動部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以憑證登入):
一、 延長工時調整(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
二、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第34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
三、 例假七休一調整(第36條第4、5項)。
請事業單位利用系統進行線上備查,更為便捷。

文章來源:  桃園市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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