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同工同酬】

說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制定【事業單位同工同酬自我檢核表】,提供事業單位自我檢核員工薪資部分,是否因性別而有差異,提供事業單位判斷目前狀況與同工同酬之關聯性高低,內容包含是否有明確告知受僱者其工資給付項目、工資計算方式、職務(專業、證照等)加給事項等等,歡迎事業單位多加利用。
下載連結: 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87&s=1276440

如果尚有未明,歡迎來電,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3-332353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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