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
一、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且雇主知悉員工受到職場性騷擾後,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防類似狀況再度發生。
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二、 事業單位該如何訂定及公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事業單位訂定前開辦法,可參考勞動部「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及書面聲明」。
連結: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29104/
2.依據勞動部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規定,前開辦法應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3.提醒雇主,自113年3月8日起,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也須訂定申訴管道,即明訂受理申訴的部門/人員,以及申訴專線/信箱/傳真,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 勞動局呼籲,雇主除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外,於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以審慎態度處理,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並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環境。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 : 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