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曼在保全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與老闆約定月薪30,000元,某日因遇到生理期來,有腹痛、嘔吐等徵狀,身體很不舒服,想要在家休息,請先生打電話向公司請假,但是老闆說請生理假,要扣一天薪水,這樣的制度合法嗎?
A:不合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如以上述個案為例,每月以30天為基準,小曼請生理假1天,則當日病假工資折半為 500 元(30,000÷30÷2=500)。
另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已修正,申請生理假時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或故意刁難,員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協調,若查證屬實,將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參考法規:https://ppt.cc/fLa4Fx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ppt.cc/fkX70x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https://ppt.cc/fHri9x
文章來源: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