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勞工到職未滿三個月,資遣時還需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A:如果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即使到職未滿三個月,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前10天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否則會被依同法第68條處以新臺幣3-15萬元罰鍰喔!

參考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11條:https://reurl.cc/rDmbg4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68條:https://reurl.cc/rDmb1y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勞動臺北)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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