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勞動關3字第1100128790號

修正「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中介及學術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學術研討活動,以補助其辦理活動部分經費方式,達成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功能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術研討之活動方式、活動計畫及活動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習會或研討會之方式辦理。

(二)活動計畫: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理論及實務」、「勞動訴訟程序理論及實務」、「民間團體處理勞資爭議實務研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規範及實務」、「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規範」。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成立之團體,章程內容並訂有以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勞動力及其他研究勞動法制為目的者。

    前項所定團體,不包括工會組織及商業團體。

四、本部審查項目如下: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增進勞工知能及勞動學術研討之風氣等目的。

(二)活動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講授及參與研討人員是否具專業性。

(四)活動內容需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五)申請補助之團體於申請前二年內曾受領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五、本部補助標準如下:

(一)經費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日補助經費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全案最高補助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1、出席費。

2、講座鐘點費。

3、講座交通費。

4、場地租金。

5、場地佈置費。

6、講義印製費。

7、餐費。

8、茶點費。

9、租車費。

10、國內平安保險費。

(三)補助項目之支給標準: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支給。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申請前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方式檢具下列文件,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送本部核銷:

1、原核准函及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團體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3、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支用報告表。

4、活動照片、活動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經費支用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受補助團體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民間團體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團體,免解繳本部。

八、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停止補助或追繳已撥付款項。

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二)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者,除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改進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部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者,不予補助。

2、本部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前項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不予補助。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如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本部核定補助金額者,將按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之比率為上限核撥補助經費。

十一、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所辦理之活動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單位者,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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