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修正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下列證明之一者: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托育(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4、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三百六十小時;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六小時。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如下:
(一)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二)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犯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健康心理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
(三)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管理、健康產業管理。
(四)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社會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幼兒保育暨產業。
(五)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課後照顧學位學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照顧服務、幼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