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節連假出勤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今年(111年)國慶日(10月10日星期一)為法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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