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雇主得否要求勞工加班之時數只能換補休,無法給付加班費呢?

A:
1.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
2.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3.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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