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這是合理的嗎?
Q:雇主如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這是合理的嗎?
A: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另遵循法律所規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新臺幣183元。)。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尚不得以試用為由訂定定期勞動契約或與勞工約定得任意終止契約。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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