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國規委會字第1100249050號

主  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國防航空、船艦產業領域,具有關鍵專業技術,並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學位,且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從事國防航空產業之機械、電機、專案管理、研發、製程工程等具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為國內所少見。

三、從事國防船艦產業之特殊艦載武器裝備及載台設計(包含性能、結構、推進、電力、指管、輔機、艤裝等系統)、監造、研製、建造及專案管理工程等具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為國內所少見。

四、國防部認定其專業技術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部  長 邱國正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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