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你的特別休假還沒請完嗎?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
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
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實際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下列常見NG態樣,避免踩雷.ᐟ.ᐟ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➊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➋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➌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➍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➎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已休期日。
二、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樣:
➊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➋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➌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➍未休日數工資以已經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➎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文章來源: 勞動部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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