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生產」仍得享有國民年金生育給付之保障

為落實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釋示放寬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只要在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得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國保生育給付。

勞保局表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國保生育給付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計新臺幣39,522元(按目前月投保金額19,761元x 2),雙胞胎以上,並按比例增給。至113年4月底止,已嘉惠國保女性被保險人計22萬8千餘人次。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函釋放寬,自釋示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為簡政便民,在108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14日分娩或早產,且曾提出申請者,勞保局會主動比對重新審核,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民眾無須重新申請,預估有300人受惠。另外,提醒符合本次放寬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注意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民眾可多利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內政部戶政司一站式服務及書面等多元管道,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給付權益。

如有需進一步瞭解國保生育給付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國民年金」專區「生育給付」項下參閱。

文章來源:勞工保險局 官網
https://www.bli.gov.tw/0108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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