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如果沒有符合下列個條件
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此外,離職後競業條款最長不能逾2年
而且競業禁止期間內,應該給予離職員工至少離職時平均工資50%的補償
補償也不能包括勞工在職時領的工資給付
所以,企業與員工簽競業條款前
最好先評估以上條件是否都能符合
否則即使簽了競業條款,也是無效的約定唷!
《勞動基準法 第9-1條》https://reurl.cc/nopD0n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3條》https://reurl.cc/GmaAr3
《勞動智慧王第19集》這合理嗎?離職後禁止跳槽-競業禁止條款最新規範https://pse.is/38k2zg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