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依勞動部112年5月1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862號令修正發布「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當勞工因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可請產假及普通傷病假,但不可扣發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