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喔, 雇主請勞工於平常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