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5月3日起,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或於「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可請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惟若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過去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
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於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以往並無明文規範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勞動部特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自112年5月3日起,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桃園市勞動局提醒,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且經查證屬實,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來源: 桃園市勞動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