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農輔字第1110022120號衛部保字第1110003609號

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部  長 陳時中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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