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發訓字第1112510533A號

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蔡孟良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以提升其工作技能,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實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本署與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之各類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計畫:

(一)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二)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三)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四)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五)其他由本署或分署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但不含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及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三、訓練單位資格除各職前訓練計畫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六)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四、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五、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本基準規定之適應期,係以開訓日起至第十一點所定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天數計算。

    經分署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一)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

(二)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

六、各訓練班次之課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訓練期程及課程內容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班次。

(二)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三)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藥品等醫療行為,或抵觸各類醫事人員相關法規之內容。

(四)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五)每日訓練時數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且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六)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機關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七、訓練單位應配合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下列資料登錄及維護作業,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一)預定開班課程經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二)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並審核。

(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之參訓學員資料維護及名冊確認,並應配合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績考核及學員滿意度調查等相關作業事項。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與勞工保險加保資料檔進行就業成效認定之系統勾稽前,針對無加保紀錄但可據以認定學員有提前就業、完訓或結訓後九十日確有就業事實者之就業結果,以及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五)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八、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名稱、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方式、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及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二)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如附件二),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四)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經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九、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除另有規定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接受推介之失業者說明。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七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通知,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四)筆試前:

1、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序且去識別化之應試者名單。

2、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五)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六)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應試者適訓狀況。

十、錄訓決定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二)機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相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一、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訓練單位應最遲於開訓日起五個課表日內,由備取名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十二、學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法。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四)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五)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身分之一,應優先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發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發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十三、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訓練單位如未依前二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失,由訓練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賠償。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成績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定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機關同意後,辦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訓練地點所在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十四、學員於訓練期間,如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之前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十五、為積極協助參訓學員訓後儘速返回職場,訓練單位至少應提供學員下列二項就業輔導措施,且各項措施內容應與訓練職類具有關聯性:

 (一)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九十日內,每月提供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結訓學員。

十六、各班次訓後就業成效,含系統勾稽就業成效及人工認定就業成效二類,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三十、六十、九十及一百二十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與勞工保險資料檔進行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完訓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職業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並經訓練單位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填報訓後就業關聯性,即完成其就業認定。

 (二)人工認定就業成效:

 1、可據以認定學員於提前就業、完訓或結訓後九十日內,確有就業事實,但無法經由系統勾稽進行就業認定者(如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學員已加入訓字保以外之勞工保險而未退保、或學員訓後已加入勞、農、漁保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等),訓練單位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或學員簽名之「就業切結書」(如附件三)。

 2、訓練單位應於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與電話等項基本資料及訓後就業關聯性,填報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未就業學員之相關資料,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逕行匯入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後續就業服務事宜。

十七、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等情事,將以撤銷參訓資格或退訓處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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