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五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費用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五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費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申請補助案先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提送本部審核小組審議,再簽請部長核定。
八、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場地費。
2、場地佈置費。
3、獎牌(座)費。
4、彩帶、勳章或其他具表揚形式之費用。
5、餐費。
(二)補助標準:由本部就申請工會之計畫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正當性、上年度辦理情形結案報告內容以及邀請與會人數及模範勞工表揚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十、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依下列方式向本部申請撥款及核銷
(一)撥款:
1、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工會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3、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核銷:
1、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辦理核銷。
2、前目所定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1)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2)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4)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
3、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4、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本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解繳本部。
十六、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八、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二十一、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