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勞動福2字第1100136276A號

修正「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九、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支用單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成果報告表(附件六)、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辦理核銷作業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支用單據正本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送本部辦理核銷。

(四)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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