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發創字第1125000125號

修正「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署  長 蔡孟良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社會企業家、創客人才、微型企業創業者及支持社會經濟組織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署,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辦理各類型獎勵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組織評選小組。

(四)提供獲獎者諮詢輔導等相關服務。

(五)預算編列及籌措。

    本署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四、參與評選者除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外,並須符合主辦單位公告之活動計畫或須知:

(一)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團體:由自然人二人至七人組成,且成員須超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組織:依法經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前項參與評選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複報名同一獎勵類別。

(二)於三年內曾獲所參與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

十、獲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辦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回獎勵金或獎品: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經檢舉或告發為抄襲或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品或作品,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司法判決確定。

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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