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第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時、工資給付規定:
一、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二、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舉例而言:有頭鹿月薪為36,000元(月薪36,000元÷30日÷8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雇主須加給750元(5小時×150元)的工資。
三、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依據勞動部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令)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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