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元旦為國定假日之相關勞動權益】

國定假日均應休假為原則,雇主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經勞資雙方同意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原放假日即成為工作日。

112年1月1日(星期日)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國定假日,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例假,並且勞雇雙方約定於1月2日 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一) 如1/1為例假日,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時,得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勞動局核備。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二) 如1/2約定補假日,當日出勤8小時以內者,另給1日薪資。超過8小時
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計給加班費。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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