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要求勞工請特別休假嗎?】

一、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不可以強迫勞工以特別休假請假!

二、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為避免資遣勞工,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須與個別勞工以書面協商同意,並通報勞動局後,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工資。勞雇約定實施減班休息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之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倘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四、 另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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