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各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 調休補班這樣做
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3年2月17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為之。
★ 補假提醒
2月10日及11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春節連假,補假當天性質則為國定假日。
★ 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工資計算
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試算如下▼
➊休息日(2/8、2/10):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2 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 元×1⅓×2 小時+150 元×1⅔×6 小時=1,900 元
➋例假(2/11):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➌國定假日(2/9、2/12-2/14):依《勞動基準法》第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150 元×8 小時=1,200 元
*以上適用於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
文章來源: 勞動部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