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頭鹿轉職到Youtuber的公司做剪片師,雇主同意可以在家上班,所以工作時間與出勤狀況要如何認定呢?

A:  因為現代產業的多元化,越來越常見透過遠距或行動辦公而位於事業場所外的勞動型態,所以工作時間的認定與出勤紀錄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1)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的時間,如何認定加班、休息時間及輪班制的換班事項。

(2)工作時間(正常與延長工時)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1日正常工時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時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為準。

(3)休息時間係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運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於休息時間工作,仍被視作工作時間。

(4)在事業場所外工作的勞工,在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遇有加班的需求時,雇主與勞工應約定如何記載加班起訖的時間與回報方式並據以辦理(如雇主記錄交付繼續工作之開始時間,勞工回報加班結束之時間供雇主記錄)。若工作性質特殊,有經常加班之需求,勞雇雙方得約定一定時數內的加班免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且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實際加班時數。

(5)出勤紀錄不限定為簽到簿或出勤卡,可輔以資訊或電子設備協助記載,如行車紀錄器、通訊軟體、行動電話應用軟體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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