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提供員工休息時間應注意事項

Q:老闆希望能給員工更多的彈性,所以規定員工可以選擇在午休時間繼續工作,就可以提早1小時下班,請問這是符合規定的嗎?
A: 依法規定,除非是輪班制員工或員工的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可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外,否則員工每繼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雇主有義務提供員工休息時間,且應確保員工於休息時間中,不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所影響。實務上雇主可以參考下列兩個注意事項: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員工,除了工作中的休息時間外,雇主也需要注意換班間隔至少需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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