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家庭照顧假雇主是否得不准假?若雇主要求出具證明,是否合法?
A:
1. 家庭照顧假不得不准假
(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再依據同法第21條,受僱者請求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家庭照顧假」是為了讓受僱勞工得以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但請假事由須符合法定家庭照顧假條件,也就是當家庭成員發生預防接種(如接種防疫疫苗) 、發生嚴重疾病(如動手術住院) 或其他重大事故(如颱風天停課不停班),需要勞工本人「親自照顧」,只要符合請假條件,原則上雇主不得無故拒絕。
2. 如雇主認有必要,得要求勞工出具請假證明
(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受僱者依法申請或請求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產假、育嬰留職或家庭照顧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因此,為了避免假別被濫用,雇主要求勞工提供合理的請假證明尚無不可,只是雇主所要求的證明不應太過嚴苛,否則即有違法的可能,基本上照顧假證明只要「能夠證明勞工有親自照顧家屬的需求」即可。

相關聯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514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15150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令諮詢專線: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府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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