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勞動關1字第1100127469號

訂定「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工會及會員能因應人工智慧科技(以下簡稱AI)發展趨勢下,勞動環境轉變,及面對未來AI發展挑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且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辦理AI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者。

    前項工會之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為政府推動AI發展之政策性產(職)業或受AI發展影響工作者,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一日教育訓練,應包含四節AI核心課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包含六節為AI核心課程。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一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二節;二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三節。

四、前點所定AI核心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AI核心課程講師除由本部公告師資名冊中遴聘外,亦得洽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相關公(協)會等團體遴聘專業人員,並經本部同意後辦理。

五、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因可歸責於工會之事由,致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六、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應包含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含對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4、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受AI發展之影響。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編列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餐費、交通費、講義印製費、住宿費(二日教育訓練者)等項目。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金額。另工會得參考「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編列費用額度。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三之一),及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四)工會聯合組織應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三之二)。

(五)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部辦理審查作業。

七、教育訓練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一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新臺幣七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六千元。

(二)二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教育訓練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及住宿費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一。實際出席人數未達前項參訓人數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自行負擔。

八、同一工會,每年申請教育訓練補助以一場次為限。

    本部受理教育訓練補助申請後,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補助計畫,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

(二)教育訓練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與第二點關聯程度。

(四)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活動地點等)。

(五)工會成立時間。

(六)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之執行能力,及其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績效情形。

(八)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九)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十)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十一)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九、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有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經報本部核定者,不受第三點第二款、第五點、第八點補助場次之限制。

十、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八)。

(七)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據影本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十一、本部按實際出席人數及補助事項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支出憑證,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工會應確保教育訓練活動之安全,並辦理保險;如因訓練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責相關賠償責任。

十三、受補助工會對各類酬勞,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十四、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如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執行教育訓練者,至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通知本部。教育訓練辦理日期為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之後者,應於確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

十五、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度本部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三年。未依本要點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者亦同。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一)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教育訓練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四)支出憑證保管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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