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十五點、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十五點、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下簡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單位。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通過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達銅牌以上。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其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應維持銅牌以上評核效力。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